全球电子架构中无政府主义文化的
终结就已宣告结束。商业媒介开始统治新经济,那些忽视这一事实的人已经被封死了。 其次,必须了解的是,在万维网上发布的绝大多数作品,例如音乐、计算机程序、文本等,都受版权和相关权的保护,并且不属于公共领域。 因此,对于不构成法律例外的任何形式的使用,均需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。此外,在处理文本时,提及作者姓名是必不可少的,压制它的特征是明显的道德损害,从而导致相应的赔偿。 公司和用户越来越意识到网络权利或虚拟世界的权利,并通过预防措施寻求保护,例如对其网站和其他 IT 产品和服务进行法律分析。通常,当这些预防措施不够时,他们就会诉诸法院来强制执行。 版权和巴西法院 反过来,巴西司法在许多案件中提出了令人惊讶的结果,展示了我们的法官经历的更新过程,能够解决因比特海洋而产生的一些问题,但有时无法直接适用现有立法。 2003 年 12 月 10 日,累西腓第四特别民事法院法官就一起未经授 电报数据 权复制和压制互联网上文本作者身份的案件做出了裁决。 该公司名为 ,未经所有者也是本文作者)事先明确授权,复制了一篇科学文章,并将其发布在其网站,还删除了文本真正作者的姓名,明确将文本的所有权和创作归功于他自己,就好像它是新闻一样。 新闻可以被认为只是陈述事实的文本或叙述,对于普通人来说很容易理解。任何其他以某种方式需要作者特定技能或知识才能创作的作品,将受到版权的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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仅仅一波,就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损失。 事实上,该文本是一份关于互联网文件交换的法律研究报告,此前曾在主要门户网站(例如 以及知名报纸上发表过。始终带有作者印章和适当的作者署名,这使出版商的行为具有合法性。 法官命令被告公司向作者支付 2,000 雷亚尔(两千雷亚尔)作为精神损失费,因为该公司没有在科学文章中注册作者的姓名。尽管我们认为价值太低,但由于该行为的冒犯潜力非常高(在刑法中,可判处 2 至 4 年监禁并处以罚款),但毫无疑问,这是对巴西的信息技术法。 然而,法官在对财产损失的量刑时犯了严重错误。法院裁定,如果作者想看到他对受保护物品的继承权,他应该在互联网上提供的材料中包含“一条强调使用和复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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